彰化縣三春國小百年校慶「吉祥物」徵選辦法
一、依據:三春國小籌備會議決議。
二、目的:
透過校慶吉祥物徵選,促進校友、社區及師生發揮創意活動,建立對百校慶活動的參與感。
增加校慶活動內容豐富性及傳承百年優良校風,並增加校慶活動活潑感與趣味性。
三、參加資格:本校師生、校友、社區人士均可參加。
四、作品徵選規定:
平面組:請根據吉祥物自行繪畫創作,作品大小以長、寬皆不超過15公分為原則,畫圖紙規格以A4大小為原則,作品必須以彩色方式呈現,並簡述創作理念,全校每班選出6件送學務處參加甄選。
立體組:採自由參加方式,得自行採用各式素材進行創作,作品大小以長、寬、高皆不超過10公分為原則。
吉祥物外型可根據形狀加以變形、變裝、改造(如:Q版造型、穿服裝、擬人化......)。
五、實施方式:
學生方面:利用111年5月期間,以融入教學方式推動,請級任及藝文領域教師指導學生進行創作,每班擇優交件。
校友、教職員工、社區人士等請共襄盛舉,進行創作。
六、交件方式:
學生方面:即日起至111年5月31日(星期二)止,全校每班選出6件送學務處參加徵選,學生組作品歡迎家長與學生一起共同創作。
校友、教職員工、社區人士等請直接投遞三春國小學務處黃文宗主任,聯絡電話7862154#326。
七、評審方式:
初審階段,由校長、主任6名及教師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,挑選優良作品若干名,評審標準如下:
切合主題:25%
配色:25%
創意美學:25%
其它:25%
決選階段,由全校師生針對入選優良作品進行票選,票數最高者,訂為本校百年校慶吉祥物。
八、錄取名額及獎勵方式:
特優一名頒發獎金壹仟貳佰元及獎牌一面鼓勵。
入選優良作品數名頒發伍佰元及獎狀一張鼓勵。
徵選結果公佈在本校網站並擇期公開頒獎。
視經費許可,平面組作品擇優印製成吉祥物貼紙,立體組特優作品製作成吉祥物公仔。
九、版權歸屬:
平面組入選作品及立體組特優作品,其著作權屬主辦單位所有。
百年校慶吉祥物之圖像歡迎本校師生使用,若涉及商業行為則需簽請校長核可。
十、附則:
入選優良作品者恕不退件;未得獎之參賽作品於評選後一週進行退件,唯主辦單位無保管參賽作品之義務,作品若有損壞,恕不負責。
參選作品必須為作者原創,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或抄襲他人作品,作品如係受託創作、曾經參選獲獎、公開發表或出版者均不予受理。得獎者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情形者,主辦單位得於事實認定後,取消其入圍及得獎資格,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金、獎狀或獎品,並應自負法律責任,不得異議。
凡繳交作品參加本次「校慶吉祥物甄選」比賽者,視同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。
特優若有適宜疑議時,得從缺。
十一、經費來源:由百年校慶相關經費項下支付。
十二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補充之,修正時亦同。